2000年5月—2013年7月在某私企连续工作,劳动合同2013年12月25日到期,单位该付我几个月经济补偿金?

单位今天找我谈话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在2-3天内交接完工作。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段计算吗?即2000年5月—2008年1月1日——至今。单位要提前5个月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是不是应该支付给我8月份的工资,并帮我缴纳8月份的社保?公司一直没有给员工上公积金。
匿名用户    2013-07-30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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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解答关于08年前后经济补偿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存续,并且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应该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两个阶段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就您的叙述而言,单位应支付你 一、自工作之日即2000年5月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参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计算,即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即2013年7月30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计算,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我想知道单位提前解除你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单位没有合理的解除原因,很可能是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话,单位应向你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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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碧巧_aDFF    2013-07-31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