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产前假,哺乳假是否必须给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匿名用户    2007-10-16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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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以舞殖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这一规定中: 1. “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堡香安排夜班劳动”的规定是无条件执行的、强制性的规定。 2.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悼辨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的规定,是有条件执行的,非强制性的规定。 (该办法对哺乳假的规定亦然。) 有条件执行的,非强制性的规定,是指当具备执行条件,就执行;当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不执行。不执行不算违规。

魏迎梅_5YKU   2007-10-16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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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给的.

匿名用户    2007-10-17 17:22

你所谈到的规定都是应当执行的。

蓝湛静_G27S    2007-10-16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