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产前假,哺乳假是否必须给
匿名用户 2007-10-16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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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以舞殖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这一规定中: 1. “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堡香安排夜班劳动”的规定是无条件执行的、强制性的规定。 2.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悼辨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的规定,是有条件执行的,非强制性的规定。 (该办法对哺乳假的规定亦然。) 有条件执行的,非强制性的规定,是指当具备执行条件,就执行;当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不执行。不执行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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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必须给的.
你所谈到的规定都是应当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