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乡镇卫生院护士,怀孕七个月我申请不值夜班,这个是国家规定的,院长不肯,非得让我值!我像哪里投诉
匿名用户 2014-12-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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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泳耗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崭沙件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急瓦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至于七个月以前的事情,可以根据医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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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院长送点礼,开开绿灯不就完了,也花不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