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产妇,小孩48天,被公司裁员,我09年9月来公司,工资是1400,13年7月工资调到1800,如何赔偿,谢谢
匿名用户 2013-08-0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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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悟次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吴吉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根据以上法律条文,你现瓣半司在是在哺乳期,公司是不能将你裁员的,你有权力要公司继续履行与你所签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坚持将你裁员,必须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2.你09年9月进公司,到现在13年8月,照4年算,一年赔1个月,双倍的话,四年总共要赔你8个月的工资。月工资以你公司将你裁员前你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希望以上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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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什么依据,看他们怎么做?裁员肯定不止你一个人,你们可以一起去提出你们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