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公司辞退可以申请怎样的赔偿?

我入司已经两年多。2011年1月生育小孩,属于晚婚晚育,公司只给我4个月产假。。在我休完产假上班后,现在公司提出我不适合在公司继续为由要辞退我。我与公司的合同到8月份止。请问我可以申请怎样的补偿?另外补偿是怎样计算的?是基本工资*年限,还是基本工资+补助*年限。还有,我是09年8月公司才与我们签订劳务合同,合同8月1日就到期了,公司辞退后说是只给多算一个月工资。这样合理吗。请教大家能给一些帮助。
匿名用户    2011-07-2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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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三期 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耻逝怪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之趋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唤满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莱灵安_I8S3   2011-07-2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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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的,你要劳动局去问问

匿名用户    2011-07-28 11:0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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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7-28 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