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在哺乳期,公司要辞退我,我可以申请怎样的赔偿?

我在2005年3月入职,在这个公司6年。2010年11月生育小孩,属于晚婚晚育,公司只给我3个月产假。在我休完产假上班后,公司与外资合并,要裁员,我也在其一,请问我可以申请怎样的补偿?另外补偿是怎样计算的?是基本工资*年限,还是基本工资+补助*年限。
匿名用户    2011-04-28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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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一年哺乳期内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就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你赔偿金。2008.1.1前工龄应当赔偿你3个月工资,2008.1.1后的工龄应当赔偿你3.5*2=7个月工资。剩余哺乳期应当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径剑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工资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照你的解除劳动合同佳旧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工资(应发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社保个人缴费部分、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昌细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王亦玉_oL1R   2011-04-2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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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你好,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贺嘉悦_x8I5    2011-04-28 17:53

产假的计算一般来说,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 法定基本产假天数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小贴士: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 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名词解释: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又不一样,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至于你补偿是 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现在要做的是收集好你的证据 跟公司私下沟通好 不行就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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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4-28 16:41

1、首先哺乳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如果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可下面参考《劳动合同法》的...下述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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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4-28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