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对于女教师生育后意外怀孕进行流产的假期规定,知道的帮下忙

我想知道辽宁省阜新市对于女教师生育后意外怀孕进行流产的假期规定有哪些?是单位自行规定吗? 我们单位(小学)是两星期的,也就是14天,而且要按病假处理,也就是扣工资,不知道这样对不对? 另外,我流产14天后,觉得没有休息好,又休息了两天,一共是16天,回到单位后,单位算我后来那2天为矿工(我不知道我们单位规定流产只能休息14天,没有人告诉我这个规定),(这里还有另外一件事,就是在我休息的这16天里,恰好赶上清明节,不知道清明假期算不算在流产后的产假里) 我想要一些比较有权威的文件,因为以前流产请假的教师学校都没有这么规定,只是休了14天就完事了,也不扣工资,偏偏到我这了,说是新学期的规定,很是委屈,流产之后家里孩子还感冒咳嗽,弄的我焦头烂额,回到单位后还要算我2天矿工,真的是气愤了,觉得我们单位这样是不合法的,希望能帮忙的朋友帮下忙,找几个比较权威的文件,我不想再让人欺负像我们这样在单位没有什么背景又没上礼的人了,让哪些势力小人的坏招数不能得逞,感谢了!!!
匿名用户    2009-04-17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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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 劳动部文件劳险字〔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文件卫妇发(1993)第11号,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中,有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和 1988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执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发〔1994〕 504号1995年1月1日试行)中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当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 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法律武泳俗器,善于根据不同的侵害对象、侵权内容通过不同的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l、行政程序。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被他人或组织非法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的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行政诉讼。 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女职工利益,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民事诉讼。女职工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行敢。 5、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女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不成,当事凡沙丰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匿名用户   2009-04-2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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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节假日排除之外。

匿名用户    2009-04-18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