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怀孕近三个月,因身体不适,经孕检医院出具病假条后,单位不同意休假,是否合法,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我今年38岁,属于政策照顾性生育第2胎。在两周前我出现窦性心动过速,医生在诊断书上写明需适当休息,我请假,单位以医生没有明确休息天数而未准假。上周出现腹痛,经检查后,孕检医院要求休息一周,单位仍不同意我休假 。请问,单位的这种作法是否合法,我应该具体应用哪些法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丁含雁_Fnf5    2010-04-05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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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你们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劳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这种情况你可以去找劳动局解决

匿名用户    2010-04-05 20:32

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你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

匿名用户    2010-04-05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