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吸入羊水及胎便属于医疗事故吗?

x年x月x日,我以1.G1P0孕39W+2,臀位待产入住xx县人民医院新院产科2#病房4#床。经医生全面检查正常后,第二天上午8:50进入9楼麻醉科手术室进行剖宫产手术。9:50分,护士从麻醉科大门抱出一婴儿,当即把婴儿交由家属。家属见婴儿露出部分十分青紫,呼吸不大顺畅,口吐粘液,以为是气温太低。家属抱着婴儿随护士来到2楼产房称重后又转到医生办公室,护士仅询问是几床后,便转身而去。家属将婴儿抱回2#病房。期间没有任何人员以任何形式告知家属婴儿病情或抢救建议。10:20分,家属感到婴儿状况不妙,将婴儿抱至一楼儿科治疗。将婴儿置于保温台,给予输液吸氧。儿科杨医生告诉家属用棉签将口腔吐出的粘液搽掉。11:30分,医生出示“病危通知单”。13:40左右,婴儿哭声和手部动作加大,头部及面部渗出大量汗水。14:30分,婴儿呼吸变弱。期间医生对患儿没有做重症检查或抢救措施。见患儿病情加重家属找来医生,15:40分随即进行拇指按压胸腔抢救,后又打电话叫来麻醉科医生插管及电动吸痰,吸出大量红色液体。到16:50婴儿心跳呼吸等全部停止,医生停止抢救。婴儿终因抢救不及时死亡。 本次医疗结果对患方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患方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本能地产生了诸多疑虑,同时,也鉴于医学的专业性特点,患方就医方的过失提出以下疑问: 一、文山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医政法规,未对急危婴儿采取正确及时诊治,延误抢救,导致婴儿死亡。 《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在发现婴儿有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产科医务人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没有清理好婴儿鼻腔及气管,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正确抢救措施,是导致新生儿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儿科医生在上午10:25分就诊断为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窒息,11:30出示病危通知单,却直到下午15:40婴儿病入危急前,长达5个多小时内都未采取胸部照片、B超等相应检查或插管取痰等相应诊治措施,对婴儿死亡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二、文山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违反医政法规,未向家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失,延误抢救时间,导致婴儿死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的规定,对婴儿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家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或家属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失。从婴儿从9楼手术室出来到家属发现婴儿状况不正常的30分钟期间,没有任何医务人员告诉家属婴儿的病情。延误抢救时间,导致婴儿死亡。 三、文山县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涉嫌对病历造假,违反医政法律法规,以利逃脱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而产科的“婴儿抢救记录”是在婴儿出手术室(09:50)后10小时,即婴儿死亡3小时后,并且在已经知道婴儿死亡事故发生,封存病历时(即19:50)才补记的。另外,院方“手术记录”中根本就没有对婴儿施行抢救。“产科病历新生儿记录”中“窒息程度:青紫(轻、中、重)苍白”、“复苏方法”栏均为空白,就连收费清单之“病人处方明细”上也没有吸氧或复苏抢救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在后来的“抢救记录”中却又有“青紫”、“吸氧”等记录。在众多自相矛盾的事实面前,可以推断医院及医务人员对患者住院病历有严重造假嫌疑,以利逃脱责任。据此,我认为院方在手术中根本就没有对婴儿的紧急情况进行有效及时的抢救。(另外法医鉴定结果:胎儿所有发育正常,因吸入羊水导致肺出血造成呼吸衰竭死亡) 希望懂医懂法的医生及律师给我帮助
匿名用户    2009-12-01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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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 胎儿在子宫内俗瓦 本来就会有吞咽羊水的沃编动作-- 剖腹产的炼兵刺婴儿,肺部积水属于很常见的情况----

司空灵珊_DO0t   2009-12-01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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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应该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

匿名用户    2009-12-01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