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劳动合同解除

我已怀孕近六个月,怀孕期间由于本人身体原因,医院医治建议保胎。因此公司在起初的三个月给了,本是最低工资的80%。后两个多月,分文没有。此时公司由于内部调整,将我所在部门取消,并通知我可以做出以下两种选择: 1)我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付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但我已有近6个月属于病假工资)请问这是否合理?该用哪个法规予以回击 2)可以待岗,待岗工资按照本是最低工资的75%。请问这是否合理?能否有法规给予回击。 谢谢!
匿名用户    2008-11-1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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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来说怀孕期间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你公司是整个部门取消了就不好说了.公司给了你两种选择已经是照顾的了,我怀孕前三个月请假的身体不好,还见红.单位给的也是病假工资,第四个月就要求我回去上班,否则就待岗,病假工资600每月,现在快年底了告诉我年终奖没有我的,因为我请的是病假,找了也是没找赢....你可以咨询下妇联和你们那的劳动仲裁机构,希望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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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8-11-20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