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先怀孕了还可以办理二胎准生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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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完全可以.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配合新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贯彻实施,我们在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局意见基础上,对2003年3月下发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及《关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一日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含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者、离婚、丧偶者、未婚收养者),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 第三条 《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乡狼饥政部门统一印制。与《服务证》配套的《扣缴计划生育服务证通知书》(以下简称《扣证通知书》眨宰)、《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文书,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证件专用 章以及落实节育措施记录、检查记录等专用章仍沿用省统一的式样。 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刻)制《服务证》、专用印章和相关文书。 第四条 《服务证》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免费发放。 发证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证》发证登记、检查制度。发放《服务证》要强化服务,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一人一证。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发《服务证》。 第五条 《服务证》应当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今孟,与身份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涂改或无发证机构盖章的均为无效证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服务证》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检查各发证机构的发证工作。 第七条 发证机构发放《服务证》时,应将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如实记录在相应栏目上。《服务证》所登记的内容,应与其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档案相同。已婚育龄妇女隐瞒其婚姻、生育、节育、奖惩等情况造成发证及登记内容错误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主动、及时携《服务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变更。 第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后,应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已婚育龄妇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查环查孕的,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审核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后,在《服务证》“查环查孕服务情况记录”栏加盖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产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发证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即时在其《服务证》上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登记,并加盖公章。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发证机构在核实其婚育情况后,在《服务证》上“第一胎生育服务情况记录”的“第一胎生育登记部门意见”栏说明。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 )子女均为残疾儿,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依法收养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及收养证;独生子与独生 女结婚的,要出具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属政策外生育人员的,应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等等; 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构审批; 4、发证机构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发证机构审批再生育的申请,采取集体讨论的办法进行,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在发出《不予安排 再生育一胎子女决定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 5、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发证机构的审批意见后,应将批准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持证人《服务证》送发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再送还申请人。 对群众有异议的,发证机构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村(居)委会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 第十条 对登记、审批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发证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与其在生育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第十一条 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已婚育龄夫妻,可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地发证机构办理怀孕等有关申请、审批和登记手续。 因胎儿流产、婴儿夭折符合《条例》生育规定而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在生育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男方户籍在我省、女方户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龄夫妻,其生育的子女符合我省规定,需随父入户,或者已生育子女随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长住趋势,或者符合我省生育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生育的等情形,均可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