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关于再婚生小孩的规定有哪些?

匿名用户    2013-07-14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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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 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 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 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 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 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 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 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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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14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