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公司以本年度任务完成为由辞退60余人,并与我终止劳动合同

本人09年11月份进的厂,与A厂签订用工合同,之后被派去B厂工作至2013年9月,属于合同工,因本人9月底生育,休三个月产假,到12月底结束。可是11月29日公司把我们所有的合同工都辞退了,理由是2013年度工作已经完成,合同是签到本项目结束。补偿 是工作几年就多发几个月工资,我的是补偿4.5个月工资,其中休产假的工资还没发过。如果不打算延长用工合同,公司该怎么补偿呢?另外还有两个孕妇同事,他们又该如何补偿呢?谢谢律师百忙中抽空帮我们解答!证据补充:有合同,工作证
匿名用户    2013-12-03 12:40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你好,如果你们的合同有明确注明因某项项目而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这样的劳动合同才是以项目的终止合同就会解除的。 如果不是这样的合同,公司以这样的理由是不合法的。另外公司在孕妇孕期中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禁止规定,就这点而言公司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即工龄乘以2倍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而不满六个月...的,以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即0.5乘以工资,双倍经济补偿金为0.5乘以2倍工资。

全部展开 收起
zwb880102    2013-12-03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