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出事故,我怀孕了,请问孩子我可以选择打掉吗?

我们2013年7月领证了,老公2013年12月出的事故,现在我有孕5个月。我跟我婆婆家商量好的,一套房子给宝宝,宝宝分的财产,监护人是我,我以我的名义为宝宝再争取了10万块,他们也同意了。现在就是因为我有5个月的身孕,他们就不想给了,我现在就是想打掉的话,我会不会受到什么责任。证据补充:目前没有
匿名用户    2014-03-06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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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在立法中规定生育权,其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婚姻法》第16条也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认为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妻子自己决定;故妻子自行中止妊娠(即堕胎)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丈夫如因此认为妻子侵犯其生育权,要求索赔,于法无据。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采取的也是这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问题中丈夫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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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安容_D7HG    2014-03-07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