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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根据本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三十九条并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当符合以下规定时是可震挤毫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高唤)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愚半刑事责任的。 如果确定怀孕期间并未违反上述规定,单位依然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属于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结束,或者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年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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