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能否请求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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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 1。从你说的情况上看不能简单的说甲公司是否能向丙公司主张权利,因为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中的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狗安否经过宝亲凡,对于保证责任的存在与否都是很重要的,从你说的情况中看不出丙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说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还存在的情况下,甲公司目前也不能向丙公司主张权利。因为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后,乙公司最终是否破产、破产清算后甲公司能得到多少清偿已经成为未知数,这样就说明丙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也成为未知数,如果甲公司申报债权后又向丙公司主张权利的话,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乙公司追偿的权利就会受到伤害,这是一般理解,我这么说的具体依据是《担保法解释》44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甲公司未在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向丙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而且在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也进行了债权申报,只能按程序走下去,不能在同时向丙公司主张承担保证责任。 2.甲公司能否撤回债权申请,目前法律未做规定,但债权请求权本身是一种可以放弃的权利,所以我认为,撤回债权申请应该是允许的。但是撤回生垃的后果是丙公司就该50万元的担保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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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并无禁止,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仍然有权请求连带保证人清偿债务; 2、债权人足额申报债权的,在获得连带保证人清偿债务以后,债权人已经实现债权。连带保证人可以按照债权人之前申报的债权数额,参与破产分配,对债务人追偿。 3、需要明确,现在债权是否仍在保证期间,如果已经超过,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
1、甲公司申报债权完全正确,如果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视同甲公司主动放弃债权,更不存在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2、甲公司完全可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与乙公司具有同等偿还债权的法律地位。加工公司在申报债权的同时,或者在有效期内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偿还该债权。 3、乙公司破产分配完毕后...
甲公司按担保法的担保责任和义务,向丙公司提起债务赔偿,然后由丙公司据此同时以“代位人”的身份向法院申报债权清理分割。这样,可得两份破产清理结算收入,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点!
我认为: 1、担保法中规定,在债务人无能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的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债权申报并不导致你向保证申请清偿的权利消灭,所以可以可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2、撤回债权申报,那么就说明你放弃了对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不能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