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务派遣 用工单位与孕妇补偿?

我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终止时间是2010年7月31日,且已经与劳务公司实现过2年以上的合同。劳务公司把我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派遣终止时间是2009年3月25日,届时用工单位要注销,但我目前已经怀孕,所以就存在如何补偿问题: 1.已经实现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2年以上劳务关系的便是无固定期劳务关系),此时作为孕妇怎么办? 2.用工单位要注销,孕妇如何补偿,难道也是按“N+1”补偿吗? 3.关于补偿中的月工资问题,法律规定是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这12个月的工资怎么计算?因为我每月的工资中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每月有浮动),比如基本工资2000元+11月绩效1000元,故11月份到工资卡的金额是3000元 能帮助我解决以上问题,万分感谢,谢谢!
匿名用户    2010-11-22 11:28    

推荐回答

你可以继扬缠续找劳务派狗且卜遣公司,只要在你与劳务公司合同范围内,劳务公司有义务派遣到其他公司。同时你在原来用工单位的补偿,由原来的用工单位按照规定补偿。 可帮助代理维权,请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没问题 你好! 申请劳动仲裁吧! 你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所以你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 只要劳务派遣公匪府司没有注销或其他情况,劳动关系还继续存在。应该休产假可以正常休假。 您好,劳务派遣涉及三方法律关系: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你只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单位注销后不影响你的劳动关系。 因为你的叙述存在很多问题,无法给您详细而正确的解答,希望您能与我电话联系。

藏弘业_xwbM   2010-11-22 11:28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