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后孩子当场死亡,产妇否能休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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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然而这并不表明只要女职工生育了,不管什么情况,都应该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1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你在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错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如果是合法婚姻请参见——《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2号(1988年9月4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迷究且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另外每个地方,甚至每个城市关于生育方面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因为不知道你是哪里的,下面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四条 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认耻则征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其他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竖助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三)生育津贴; (四)一次性生育补贴;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生育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付。 第十条 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700元。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 (一)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二)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参保职工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第十四条 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定额结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正常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人均费用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本办法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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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当然能了,绝对能。
能。因为孩子虽死了,但产妇的身体仍然虚弱。甚至因为孩子的离去而悲痛,所以单位应该酌情延长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