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期间请假

我老婆五月2号上班,6月18号腹痛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5周,医生建议住院两星期,住院三星期后,医生不建议出院,我们坚持出院,医院出具证明全休2周,于是前后我老婆请假了5周,她还在试用期,签了合同和保密协议,第六周,她部门老大说病假最多可以请三个星期,事假也是三个星期,说如果再要请假要公司高级领导才能批准,我老婆身体反应比较厉害,不能上班,于是我们听劝辞职,但是没有到公司办任何手续,没签名。(打电话给她老大,那边说已经帮我们办理了离职手续) 今天跟做人事的朋友了解到可以一直请假到生产后?并享受最低待遇和产假、保险等? 所以想咨询一下能否申请补请假单,然后一直休假?并享受待遇?
匿名用户    2012-08-1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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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婆的情况可以请假,单位不能因为怀孕不能提供劳动解除劳动关系。就是安铜说如果你不辞职,单位不能辞退。 病假可以享受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而且社保要一直缴纳,病假期间员工承担的社保也应由单位承担。 你老婆的情况属于保胎,可以认定为病假。 只要单昌洞位拿不出你老婆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都应该按照以上办法处理。如果对方不发工资、不交社保团串它的话,你就申请仲裁吧。你的胜率100%。不要在离职手续上签字,不要递交辞职报告,如果对方有电话录音,你们就解释说是对方要求的。 原则上可以一直休假到孩子一周岁。但是只要身体好了,就去上班吧,最多孩子一周岁的时候被辞退,之前就算合同到期都不能解除的!

章梧桐_QvSc   2012-08-10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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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合同期限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才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才随之终止。 但是,为了保护一些处于特殊时期的职工,...我国法律对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的解除又做了一些特殊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本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可见,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除非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顺延到上述情形结束之日起终止。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月二日上班,6月18日检查发现怀孕,不知你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是是否有过约定。如果没有的话,你们这种形为是有点不好说的。用人单位也有用人单位的难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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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2-08-10 14:44

关键在于你是辞职。如果单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你是辞职就没办法了。要不能的话就可以按你的想法办

匿名用户    2012-08-10 14:17

被人家忽悠了。立刻找你老婆的直属部门老大,与他协商休假事宜,否则走仲裁、法律途径。

匿名用户    2012-08-10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