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孕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包括生育费用,3期工资费用在内的所有损失,不仅仅是赔偿半年半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这么简单。单位是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的。除非招聘的时候明确说明拒绝招聘3期女工。 请问这个是有什么依据??
匿名用户    2011-08-02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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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沃笼制不予查处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三)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四)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五)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六)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第五十二条 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叨糕偿责任。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在妇女三期解除劳动合同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损害了妇女在三期中所能够得到的炼貌锅产检、产假,生育保险待遇,哺乳期待遇。单位理应对损害行为产生的后果给予被损害人予以应有的赔偿。

危曜灿_6A6r   2011-08-0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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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明确规定的 女子怀孕期间是不可以开除的 必须等过了产假之后才能不要的, 并不是你说的赔偿多少多少钱的,除非你跟公司互相协商好的

匿名用户    2011-08-02 13:34

在我国,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根据《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拜浩岚_LCAM    2011-08-02 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