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六年女方不孕,治疗无果女方要求离婚,男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匿名用户 2013-03-09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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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但按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属无效。 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间絮过,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录吉认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合不合理每个人的想法都逼挎不一样,我只可以和你说,他的要求并没有严谨的法律依据,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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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合理,但你离婚了对你没什么损失啊!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您这种情形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所以男方要求赔偿是不合理的。
不合理,自由结婚自由恋爱,当年谁也没逼谁对吧
不合理,青春损失费法律上是不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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