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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享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待遇。如果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可能,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获得两倍经济补偿。
你好!
支持一楼所说的,至于补偿问题是看你在公司的工龄计算的,未满1年的应当补偿一个月月薪,已满1年未满2年的按2个月计算,满2年不够3年的按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42条(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建议你现在不要同意与公司解除合同,等生完孩子后,公司要是和你解除的话你还可以多拿点补偿。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但是由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公司应当与你续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不同意续订合同,双方合同按合同期满终止,不存在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