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活动会所被物业包给私人建幼儿园,请问这合理吗?
匿名用户 2014-11-04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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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物业明显违反国家法规,擅自将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出租给他人用于盈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发改委2662号文耀絮清件中都明文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蛋抓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共用部位的解释中还规定:“无论是建设方或是任何业主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建设常糕方不得擅自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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