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被公司要求从市区工作换到郊区工作,如果在规定时间不去算自动离职,自己最后没有去,能告公司吗

今年2月26日去医院检查得知怀孕近一个月并告知公司,3月6日公司突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3月10日前必须从现在市区工作地点换去郊区工作,预计上班来回路程由原来40分钟变为至少3小时,并且工作由旅游公司前台改为汽车修理厂工作。3月7日开始公司就不允许再去原来工作地点上班,3月8日去公司交涉过程中,公司居然报警并将我们赶走,让我们不要再去原来地点上班,所以3月8日开始就没有办法再正常上班并且没有在3月10日前去新工作地点报道。劳动合同7月9日到期。请问这种算是孕期变相辞退吗,我可以告他们吗?要求赔偿3月10日起至7月9日的工资并要求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旧合同到期日开始新的一年的合同)以及支付从新合同签订日起到目前为止的工资吗?预产期是9月底10月初。
匿名用户    2011-10-2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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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眠昌司是变相辞退你,你可以叨迷不去愚残缘,并马上去劳动局投诉要求仲裁索取赔偿

弘成业_Q8yd   2011-11-0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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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对怀孕妇女等弱势人群,劳动部门是保护的,对身体有明显影响的工种必须调整,该公司的做法是没有理由的。公司如果擅自违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对你的岗位作出调整,是不对,应该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建议你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看能否得到有关补偿。

匿名用户    2011-10-27 19:5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原有合同继续履行,即便是合同到期,也可以续延至哺乳期满。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即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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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10-27 11:51

应该没有问题。你们签有劳动合同,合同应该会说明你工作的内容,如果公司擅自更改你的工作内容的话,要和你本人商量,如果没有商量,那么你可以不去。如果公司因此开除你的话,你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没有结果的话就劳动仲裁吧。具体细节,我建议找个律师当面咨询会比较好。

匿名用户    2011-10-24 23:38

有精力的话,可以去尝试劳动仲裁。 个人认为,希望不大。 公司要裁掉一个员工,方法很多的。尤其是这种有很多工作地点的单位。

修庄丽    2011-10-24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