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社会抚养费是多少?未婚先孕,准生证如何办理?

匿名用户    2012-03-19 14:30    

推荐回答

遂船府发〔2010〕5号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区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征基数 全区农村居民按年人均纯收入4589元、城镇居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9200元作为计征基数。 二、计征办法 (一)农村居民违反法律或《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城镇居民违反法律或《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五)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年平均收肆纺入超过计征基数的,超过部分按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按城镇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九)违反法律或《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金厉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脑逼险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执行时间 本标准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四、解释 本标准由区人口和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匿名用户   2013-09-05 10:52
宝宝知道提示您: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为您推荐:

其他回答

给钱就办呀 关系好钱就少 关系不好钱就用的多

匿名用户    2012-03-22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