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怎么理解?如果2008年合同终止工人最多只能获一月经济补偿?

是不是说只要是2008年合同正常到期,工厂不与你续签合同了,那么工人无论在工厂做了多少年你所得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和前面的第四十七条怎么相冲突了吗?
匿名用户    2008-03-25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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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最愿愿多不超过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因为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减印近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所以说真正算垃叹补偿金的部分是你08年的工作时间,也就是最多只能拿到一个月补偿金的原因。

匿名用户   2008-03-25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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