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遵委办发[2007] 5号文件,遵义市委办公室印发的 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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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要找的是不是这个? 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遵义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 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1日 遵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励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促进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和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的通知》(黔党发〔200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线”(党政线、综合治理部门线、人口计生管理服务线)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其责任目标的分解落实、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三线”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结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兑现以糕奖惩。奖惩情况分别在组织、纪检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四条 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按“三线”考评,党政线、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线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完成目标任务奖,分别给予奖励。对市直综合治理部门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全市每三年开展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创新,其主要经验在全市或全省推广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新奖”,予以表彰奖励,分别发给奖金5万元或10万元。 第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市)党政第一把手、分管领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优先推荐提拔任用;对连续三年以上在全市人口计生目标考核中保持先进的县、区(市)人口计生局局长,列入后备干部重点推荐和培养。 第八条 对连续在人口计生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或工龄30年以上连续在人口计生岗位上工作10年以上,获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人口和计划生育荣誉证书》的个人,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奖金1500元;对连续在人口计生岗位上工作满25年以上,获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奉献奖》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奖金3000元。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市)和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射荒 (一)当年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年度责任目标值3个百分点以上的;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严重干扰考核评估的; (四)因工作措施不力、连续两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重滞后、又没有切实改变被动局面的; (五)干部职工有违法生育行为或者履行综合治理职责不到位、悼高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被“一票否决”的县、区(市)和部门(单位),取消当年综合评先评奖资格,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被“一票否决”后一年内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评先评奖、提拔任用或平级调动。 连续两年被列为“一票否决”的县、区(市)和市直部门(单位),对县、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 第十条 县(区、市)和市直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年度内政策外出生人口统计漏报率高于5%的; (二)本级财政投入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的; (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连续两年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的;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未达到年度责任目标的; (五)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的。 第十一条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被认定为工作滞后的县、区(市)和市直部门(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列为本县、区(市)后三名,且年度符合政策生育率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年度政策外多孩率高于2%以上、或因违法行政发生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纳入市级(或县级)下一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指导、重点帮助、重点督查(简称“三重管理”)的对象。 被纳入“三重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市、县(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备案,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办(股)主任(股长)在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或平级调动。 对连续两年被纳入“三重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办(股)主任(股长)予以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对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察时,必须考察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重点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亲自抓和负总责的情况,分管领导具体抓和抓落实的情况,并如实写入考察材料。考察结果作为提拔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和数据负责。凡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