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没有明确规定强制性引留产和结扎措施,山东省嘉祥县还要把各乡镇的引流产和结扎率作为评比哪?

匿名用户    2009-08-11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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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都拿来评比?你在开玩笑吧,小心告你诽谤。

匿名用户   2009-08-1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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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没听说中央要指标,可能是地方上想搞政绩吧。

匿名用户    2009-08-15 10:31

所谓“中央对于全国有总指标”其实是计生办放的屁。其实根本没那回事。 你对那帮跟王宝森,马向东一个货色的王八犊子不能再惯。越惯他们越反了。那帮官员都是你纳税养活的,他们敢对你这个主子这样,还不是因为你太懦了。 避孕节育措施并不是只有上环和结扎。避孕套和避孕药也同样是已经被认可的避孕节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表述得很明确: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 既不上环也不结扎当然是你的权利,但你必须避孕,可以用避孕套,避孕药,甚至可以通过不过性生活来避免怀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计生办如果强制你结扎或者上环,那当然侵犯了你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你们那的计生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构成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优于地方法规。法律的解释权归全国人大。计生办无权解释。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摘抄):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目前,【我国有许多避孕方法可供育龄夫妻选择】,有适合妇女使用的【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膜】 、宫内节育器、输卵管阻断术;有适用于男子的【避孕套】 、输精管结扎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你有自主选择避孕方式的权利。所以,如果你们地方有要求强制结扎或者上环的规定,那么这种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是无效的。 你应当好好研读相关法律,将你们那的计生办告上法庭。你可以以渎职罪起诉他们。 现在赶紧请他们给你写一份强制要求你结扎或者上环的书面文件,让他们签字盖章。然后保留好这份文件,作为他们的犯罪证据,打官司时用得着。 你不要听计生办那帮臭不要脸的法盲骗你说什么“计划生育政策是这样规定的”。计生办法盲的这种狗屁话也就骗骗你这种法盲老百姓。我总不能说你“法盲,活该”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孩子出生一个月内必须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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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9-08-13 10:50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了。 中央对于全国有总指标,然后省里配发给地市,地市分配到县区,县里,自然要分派到各乡镇头上了! 所以,虽然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但属于潜规则!也是政绩工程!

匿名用户    2009-08-11 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