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签三年,住七个月房东要卖房,我可不要求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吗?

.我在昆明租房,租约合同签三年,每半年付一次,已付第二次(已住七个月),现房东要卖房,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我和房东订的合同中有一条违约责任提到:甲方(房东)在租期内提前终止合同则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并承担两个月的租金及其他损失。 我想了解这其他损失的定义,因我在租房时已付给仲介费了(一个月的租金),如我现在找房又要再付一笔仲介费,这可以说是其他损失吗? 我的房东现要我选择一是两个月的租金、一是仲介费,二选一,这合理吗? 这样对我们租房的人来说是否太没保障了,还说不然就上法院,她还真的以为我怕吗?就请各位好手来帮帮我了,感谢再感谢~~~~~~
匿名用户    2010-10-0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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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有个条款是“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尽管房东卖房,你的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她不能要求你退租! 假如房东把房子卖给了丙,(当然,他必须告知丙,房子已出租)与丙进行了产权转移,那么,你的租赁合同就是与丙签订了。这就是手续与程序问题了。 2.总之,你们的租赁合同在前,他的买卖行为再后,不管他把房子卖给谁半昌,你照租你印劳的房,租赁合同不会随之解除! 3.现在房东为了方便卖房,要和宰吴战你解除租赁合同,你们合同约定了违约金。 这里的违约金是两项组成(两个月的租金,其他损失)。你当然可以要求中介费了,同时,你还可以要求你再次租房,所付出的劳务费、误工费等。

匿名用户   2010-10-1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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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上法院就太麻烦了。

匿名用户    2010-10-09 21:39

替你感到委屈,其实可以都要的,上法院你就赢了 不过犯不着为了几百块钱这样,房东也是看中这点菜这样的。

匿名用户    2010-10-0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