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产假的员工在哺乳期一直请事假,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单位一名员工2012年10月中旬生产,现产假已经休完,仍继续请事假不来上班一直到现在。但她现在处于哺乳期,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不能,请问哺乳期规定为多长时间?
匿名用户    2013-04-2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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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行富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点并不是死的,如果员工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单位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在哺乳期期间,单位要给哺乳假,键缘每天两次,每次半个小时,可以合并使用。 如果该员工产假后,不按时上班,一直请事假,需要公司同凡涉究意后才可以,如果单位没有同意,员工还不来上班,可以以旷工论处,旷工连续多少天的,可以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属于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被解除劳动关系,不受上述条款约束。但单位要把相关事实证据提前准备好。 以上请参考。

匿名用户   2013-04-25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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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进行解除。 纵横法律网-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喻远军律师

匿名用户    2013-04-26 11:33

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匿名用户    2013-04-25 16:26

首先要看单位有没有关于请假制度的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哺乳期为一年。

匿名用户    2013-04-25 16:15

哺乳期和请事假有什么关系?可以给与每天一定时间的喂乳时间啊,她请事假没理由你不批不就完了么,再不来就算旷工,到一定天数自动除名。好像是一周岁以内吧。

匿名用户    2013-04-25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