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企业应该如何解决?

匿名用户    2012-11-2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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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一女职工张某未婚先孕,对该女职工是否应该与其他女职工在“三期”享受相同的待遇,企业产生了如下疑问: 郑敏慧:张某在未婚先孕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如果随后张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具备了合法生育的权利,则企业不能在张某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其了沃然劳动合同,相应的张某也应当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三期”待遇。 张煜茵:从企业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来考虑,企业是不应该解除怀孕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但对于产假待遇问题,我很赞成郑女士的观点,如果张某生育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是不能享受法律规定的“三期”待遇的。 雷艳红:《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在员工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三期”内的员工,但对于“三期”员工,究竟是指取得合法生育权的员工,还是像张某一样是未婚先孕或者是违法生育二胎,《劳动法》并没有加以区分,因此,从报典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衡量,企业是不能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 丁文纯:我仅就单亲母亲是否享受的产假待遇问题加以讨论。单亲母亲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婚生育的单亲母亲,另一类是婚生子女的母亲,但在怀孕期间或生育后离婚的单声母亲。对于第一类单身母亲,我认为她不具有合法的生育权,因此她不应该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对于第二类单身母亲,只要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则应该享受法律规定的“三期”待遇。 周茜:我认为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应该享受相同的权利。对于“三期”内的员工来说,由于其怀孕、生产和哺乳的客观事由存在,必然导致其身体状况的降低,需要通过必要的休整来恢复其身体机能,因此,对于“三期”内的员工,企业应当批准她假期,至于是否带薪或享受相应的产假待遇,则应根据其是否具有合法的生育权利而区别对待。 贾富春:从这个案例所折射出的问题来看,我们应该搞清楚两个问题。一个是对“三期”员工保护的法律底线是什么?从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来看,它始终保护的是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中间当然包括员工的合法生育权及相关的派生权利。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任何公民的生育行为都必须符合计评某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因此,所有的非婚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行为都是不合法的,不能与合法的生育者享受相同的待遇;另一个问题是应当把孕期检查假、产假、哺乳假和这些假期的待遇区别对待,虽然非婚生育和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行为是不合法的,但胎儿或婴幼儿是无辜的,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另外从保障女员工身体健康的角度来考虑,企业应当允许女员工休产前检查假、产假、哺乳假,至于这些假期是否为带薪假期或者享受其他法律规定的待遇,则应当按照是否为合法生育而区别对待。 【返回顶部】【关闭窗口】

匿名用户   2012-11-2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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