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计划生育条例,夫妻双方在事业单位工作,其中一个是少数民族,生第三胎有啥处罚?

匿名用户    2016-01-11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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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或比例向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按三倍至四倍征收;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每个子女按五倍至六倍征收; 超生子女、婚外生育子女的,其个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剪认训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外,还应按其超出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生育费自理,产假不发工资,男女双室导方三年内不得提职(含技术职称)、晋级和领取奖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超生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其他人员超生的,男女双方均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属农村居民的,分配征用土地究栋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不增加份额。 有用,望采纳!

封昊宇_IORg   2016-01-1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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