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学校调离岗位只发基本工资怎么办???

匿名用户    2013-11-04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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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说违法。您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1、产假工资是正常的。 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33号令)、关于施行《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37号)的规定: 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凭《备案回执单》和本人身份证,即可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3-4.5个月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填报《合狼征刺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本人或其委托人及时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即增发一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 生育职工3个月 难产 增加 0.5个月 晚育初产妇 增加 1个月 光荣证增加 1个月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2、 一、经申请,可以休叹编假,假期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低于基本生活费)。 根据安匪浅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一年。长假期间(产假、计划生育假除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低于基本生活费)。 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班的话,可以变动岗位,但工资待遇应参考同等岗位的其他职工的工资标准。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女职工孕期检查时间和哺乳期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还在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后终止。

公冶淑华_vDAH   2013-11-05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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