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单位是否会把我的岗位调离,然后给我最低基本工资?

我是一名孕妇,因为合同到期,单位要和我终止合同,但我说要续签,我这个岗位的领导就和我说,如果续签,上面的领导会为难我,把我的岗位调离的远一些,然后拿最低基本工资等坏的待遇,我想问下,这都是公司说了算?我们没有一点权利的?
匿名用户    2010-04-12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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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筝暖常工作,经过培丛征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锅毫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这只是公司的托词罢了,想利用这个机会把你的工资,岗位等等调整,你可以具理论争,维护自己 的权利

匿名用户   2010-04-12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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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有详细规定的,但是法律是法律,人是灵活的。公司如果就是比较为难你,你说的情况你也没有办法,即便有法律条文,但是这样对你公司并没有违法。公司已经这样跟你谈了,我估计确实也没有意思了,方法有二:一是温和些,说是法律有规定,这回不能辞我,公司必然跟你续签合同;二是强硬些,公司既然这样对你,也没...啥好留恋的了,走了算了,待你休养生息后再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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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0-04-12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