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事,幼儿园应该负有哪些责任?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有准备什么证据?

2007年12月20日下午,在满城县县直幼儿园,老师叫学生分组去拿衣服,准备放学。我的儿子(5岁)在取衣服时,由于床位摆放较紧,被绊倒,额头磕在床角,伤口深至头骨、长2公分左右。事后,幼儿园只是贴了创可贴,没做其他处理。等到家长接了以后,才由家长送至医院,缝合了两针,一周后拆线,留下较明显疤痕。 后经协调,幼儿园只勉强勉强承担了医药费,拒绝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我认为,孩子疤痕较明显,肯定会影响以后的形象,幼儿园应该给予整形等费用的补偿。
匿名用户    2010-11-2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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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当面咨询。

藏弘业_xwbM   2010-11-2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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