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可另外增加产假十五天 请问这条是不是要强制执行?

《深圳市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可是我们公司法务人员说,这一条算是福利性质,意思就是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单位给员工这个假,但是我不明白为什么算福利,都是条例里面写明的为什么就不是强制性的?
匿名用户    2014-06-2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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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根兔豆碗据法条的指肆叙述,符合条件的女方是有权享受额外15天的假期的。虽然不是强制规定必须执行,但是只要符合条件药印,就可以主张享受权利。 你可以主动向单位提出享受权利,如果单位不同意,你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匿名用户   2014-06-26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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