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岛"纵容"婴幼儿"丢弃和遗弃罪是否有冲突?

小木子ljy    2014-06-09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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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有冲突。遗弃罪的一个立案标准就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弃婴岛的存在,势必使遗弃小孩产生严重后果的可能性大大减少,可追究遗弃罪的可能性也减少了。但是,婴儿的生命健康权需要优先考丰且厘虑。 设立“弃婴岛”与追究遗弃罪并不冲突(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此文本人不完全认同,因为弃婴岛的存在必定使弃婴的后果恶化的可能性较少!) 从国际上看,“弃婴岛”的设立一直伴随着争议。民政部力排众议、态度坚定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弃婴岛”,是对政府责任的正确认知和对弃婴生命健康的妥切关怀,既符合提升儿童福利的潮流和趋势,也符合我国尊重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决非一意孤行,无理决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设立“弃婴岛”与追究遗弃罪并不冲突,同时对设立“弃婴岛”的机构而言,也并不存在所谓的“沦为遗弃罪共犯”的法律风险。 弃婴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生理、家庭和社会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弃婴现象的存在,并不是由设立“弃婴岛”而造成,甚至它也不是弃婴增多的主要原因,相反,“弃婴岛”的设立恰恰是因为弃婴难以杜绝且因得不到妥善处理往往受到“二次伤害”的结果。而从儿童福利和政府责任角度讲,“弃婴岛”应作为儿童救助和福利的一部分,纳入我国儿童福利法律制度和救济体系,为那些身患重病或严重残疾、可能沦为父母遗弃潜在对象的儿童,提供坚实保障。 我国刑法中的确有遗弃罪名,处罚的对象就包括那些对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截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者,弃婴当然涵盖其中。表面上看,设立“弃婴岛”似乎鼓励了遗弃行为,为遗弃婴儿的家长提供了一条脱罪通道,是在纵容违法和犯罪。这也是有律师认为设立“弃婴岛”可能构成遗弃罪共犯的根本原因。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观点源于对法律价值位阶的认识偏差,没有正确认识到设立“弃婴岛”的法律价值扬搂与追究遗弃罪的法律价值原本处于不同的位阶,人们在选择上是应有主次和先后之分的。 理论上讲,法律具有生命、自由、财产、秩序等多重价值。这些不同法律价值对应着人类生理和社会等不同层面的基本需求,它们之间并不是完全平等、不分上下的,而是有主次、先后之分的。生命自由价值任何时候都优于财产和秩序价值。在法律实践中,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分别实现不同的法律价值。这必然导致在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之间也有主次和先后之分,同样道理,那些致力于保障生命自由价值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理应优先于维护财产和秩序价值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如此一来,设立“弃婴岛”与追究遗弃罪,孰主孰次,孰先孰后,便一目了然了。设立“弃婴岛”是为了切实保护弃婴的生命健康权,使其免受“二次伤害”,而追究遗弃罪只是为了处罚违法犯罪者,旨在恢复被遗弃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秩序。显而易见,在保障生命健康权这种最高位阶的法律价值面前,制裁犯罪这种维护秩序的法律价值必须“退居二线”。

澹台语梦_FBnT   2014-06-2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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