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哺乳期被换岗降薪,应该维护自己哪些权益

2007年09月进入公司上班直至现在,于2010年05月04日开始休产假,于2010年08月20日回公司上班,当日老板找我谈话,以财务工作经常交接对公司管理有影响为由,要将我由出纳工作调至前台员,工资由3500元/月降为1800元/月;以公司找人代替我产期工作也需支付工资为由,产假工资只予支付50%,我表示不能接受。 未签定劳动合同,哺乳期换岗降薪,只予支付部分产假工资,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我的哪些权益?公司应支付我哪些赔偿? 老板有两个公司,是同一个法人,但我的工资是在这边公司发放,社会保险是在另外那个公司上的,如果我只有社保对帐单作为证据,能证明我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吗?
匿名用户    2010-08-31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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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尺扬套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且眠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纺亲)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匿名用户   2010-08-31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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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未签合同,一年的双倍工资补偿;----结果:可能只有离开企业了。 2、产假工资可以那样发放,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要求签合同,明确工作岗位不调换,依旧出纳岗位,薪资不变。 单是社保对账单不够,工资条、考勤、通知等有涉及你名字的文件资料等。

匿名用户    2010-08-31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