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有一处不理解

即该“解释”中有“第七十二条 修改后的《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各种违反计划生育的事件,各地按当时的规定已作出处理并且处理到位的不再重新处理;处理还在执行的,继续执行;尚未处理的,按当时的规定处理”。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十二条并未包含上述内容,它的第七十二条是“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有点牛头不对马嘴,该“解释”当中的这些内容是哪里来的?因为《条例》中没有这些内容,那么,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修改后的《条例》实施之前已经超生的该如何引用类似的条款?总不至于到“解释”当中去引用吧,请帮我理解理解,谢谢!(注:《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9年5月1日实行的)
匿名用户    2011-04-0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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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牛头正对马嘴。 《条例》炼勒第72条说的是条例的施行时间。这是字面意思,也就是该《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但是《狼匪条例》却没有对实施之前的行为如何适用进行叹队絮规范,这是很多法律、法规的格式写法,也可以理解为缺陷吧。然后就有了《解释》,《解释》正是对该《条例》没有规定的部分加以了补充,它的全部内容正好是与《条例》的内容形成互补。 这就是牛头正对马嘴。哈哈哈。 你提的问题,对《条例》实施前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如何适用,答案就是按《解释》的规定,适用当时的相关规定。

匿名用户   2011-04-04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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