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的小朋友。问题回答如下:
你弟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该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没有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学校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责任。
所以,这里面的问题关键在于老师到底有没有陪同小朋友一起玩,老师有没有告诫过学生不能从滑梯上往下跳,老师有没有发现你弟弟要从滑梯上往下跳。你开头说,在老师的陪同下从滑梯上往下跳(是老师指挥他往下跳的吗?),后来又说在从滑滑梯上往下跳至从地上爬起来的那一过程中老师都没有出面。老师到底是在场的,还是不在场的?这个细节非常关键。
如果说,老师当时确实在滑梯旁边,而且,以前也教育过学生不能从滑梯上往下跳,而你弟弟是趁老师不注意往下跳的,那么,只要场地和器材不存在缺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责任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反之,老师看到小朋友要做出危险动作,但没有制止的话,学校是要承担责任的。赔偿的金额可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同时,我有疑问的是,小朋友的家长作为他的监护人,为什么在2个月内都没有发现他的手已经严重受伤而延误了治疗呢?家长跟小朋友在生活上的接触应该更多啊。如果受伤情况是不大容易被察觉的,那么,有没有理由认为,幼儿园也没有理由察觉他受的伤有多重呢?
应该这么说,幼儿园是承担了教育和管理小朋友的责任,但是,毕竟生活中的各种各样风险到处存在,如果说,不管幼儿园是不是尽到了责任,都让幼儿园承担受损害的后果,那也是不合情理的,所以,法律设置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因为,幼儿园总不能为了不发生风险而什么活动都不让小朋友做吧。
当然,顺便说一句,幼儿园有举证表明他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的义务,如果幼儿园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已经尽到了责任,或者拒绝证明的话,幼儿园是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