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的生育法(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过)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先生是再婚者,之前有两个女儿,我在07前底生了第一胎,至今未入户口,听说广东新的生育法09年1月1号正式实施,我想问一下象我这种情况,能否算合法生育?
匿名用户    2013-04-24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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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计划生育法里并未明确规定再生育条件,这个条件,一般根据各地情部不同,各个地区都不同的计划条例。 你...的情况,在我知道的条例里,是这样的。夫妻双方如果生育了两个孩子,离婚再婚后不管再婚对象是否未生育都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是同样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后因其中一方死亡,那么别一方再婚,而再婚又未生育过,那么就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所以你的情况是属于不符合政策生育。是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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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令锋_Ci4i    2013-04-25 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