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外孕导致输卵管切除可否要求对方赔偿

匿名用户    2014-03-06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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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的规定剑欺悼是对离婚时有过错方的一种惩戒,对于无过错方的精神安慰。而本糕灿案中,是由于其身体生理原因所致,双方均无过错,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中华悟基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祁安祯   2014-03-07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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