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匿名用户    2009-05-12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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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凡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行斯锈者不参加毫训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二)骗取、提交虚假无效计划生育证明的; (三)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蒯梦岚   2009-05-12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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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匿名用户    2009-05-13 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