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离婚,女方暂无能力扶养小孩,所以决定把抚养权让给男方,如果日后有能力扶养小孩了,不知是否可
匿名用户 2013-11-0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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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涉及到对于抚养权变更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说,假设你日后有能力,那么需要看你小孩的意见【孩子本人意见最重要】,如果孩子未满十常抗周岁,侨抹那么你需要出具你能够比父亲更好照顾小孩的证据,视情况以套岩宝及对小孩的有利程度决定是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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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变更的话会比较困难,这不但是看抚养能力,也要看孩子呀
应该不可以,况且我跟你说,你这样做对小孩有阴影知道么,小孩子的话毕竟是无辜的,但是你们把他当什么了,有能力就要,没有能力就不要了,谁知道以后小孩心里会怎么想呢。我觉你肯定是爱小孩的,你应该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不管最后抚养权是不是你,以后小孩都不会怪你你说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