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认定的主要案情)2005年2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见到在自家门前玩耍的三个小孩,便把手里的两个

   (起诉书认定的主要案情)2005年2月2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见到在自家门前玩耍的三个小孩,便把手里的两个炮铳交给两个小孩,并告诉没有得到炮铳的的被害人李海,家里还有。然后,被告人李某带着李海回到了西屋。被告人李某因与李海家有矛盾,顿起杀人报复之心,即用自己的灰色夹克衫缠住李海的头部,直到李海不会动后,将其放于靠东墙的小床下面。当夜凌晨2点时许,被告人李某把李海装入一盛过玉米的鱼鳞袋内(至今未找到),投入距本村200米远的一口井内,鱼鳞袋随后扔掉。李海丢失后,本村人四处寻找,于2月26日早晨发现并打捞出已死的李海,其亲属怀疑是李某所为,扬言报复。被告人李某在害怕报复,畏罪逃避侦查的心理作用下,决定害死自己的女儿李瑞,遂于2月26日晚7时许,在本村李娜家门口抱走正在玩耍的李瑞,将其投入距本村东面的100米远的一眼井内,致该女溺水死亡。   证据补充:   (庭审出示的主要证据)1.李海的姑妈李爱民反映,李某于正月十五日与李海之父李电力因宅基地发生过矛盾。2月24日李海丢失前与其接触过,当寻找李海时,路过李某门口,李某站在门口,精神紧张,并自言自语:“没带钥匙,进不去屋”,值得怀疑。2. 证人李军详证明,李某扔给小孩炮铳之后,还与小孩们说了两分钟的话。3. 证人证明,24日晚7时许,同村几个人在李某住的小屋中玩耍,一直到凌晨1点多钟。4. 村民李娜证实,2月26日晚,最后和李瑞接触的是其父李某。5.村民李保军证实李某和李瑞的接触时间大概是晚7点左右。6.很多村民反映,在2月26日晚捞李瑞的时候,李某没有到现场就大哭,让人难以理解。7.尸检报告证明,李海系生前入水而死。8.现场勘查表明,李某屋中的床下有一条长一公分的划痕。9.李某在公安所作的口供:交待杀害自己亲生女儿李瑞以及李海的供述。
匿名用户    2014-05-30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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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傲云_gaWi    2014-05-30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