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指出教师的职责是什么

匿名用户    2013-10-10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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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管理及对学龄前幼儿的保育和教育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监督管理。规划、卫生、物价、财政、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对在幼儿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孟险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举办和审批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办好实验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办好中心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设备购置费,由同级财政拨款;经常性经费由财政予以补贴。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或捐资举办幼儿园。鼓点貌纺励举办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或在幼儿园内附设残疾幼儿班。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办园宗旨、培养目标; (三)有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园舍和设施;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保教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在市区内举办幼儿园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在县(市)举办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一)拟办幼儿园的章程;(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三)拟任园长、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四)拟办幼儿园的场地证明;(五)拟办幼儿园的经费来源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和消毒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应叨笼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联合举办幼儿园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纵梦岚_n4Kj   2013-10-1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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