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避孕措施失效后的补救给几天计划生育假呀?

匿名用户    2012-11-1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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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假一般是指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的待遇。 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脑纺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再如《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一条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产术的,休假30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肆柿基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脑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综上述,你参考一下你地区的具体规定就知道怎么休假了。

党凝芙_aLgd   2012-11-27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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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匿名用户    2012-11-15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