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休产假问题,我是2015年11月21号生的宝宝开始休的产假,正常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一

想问一下休产假问题,我是2015年11月21号生的宝宝开始休的产假,正常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一天一小时的哺乳假合成25天,一共153天休到今年的5月4号,在我休假的期间听说晚育假涨了,不知道我还能不能休上,请明白的帮我看看
匿名用户    2016-04-1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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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生育的女职工,按修改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增加产假。 我国女职工产假,有基本产假和增加(延长)产假构成,基本产假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为98天。增加(延长)产假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015年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废止了实行多年的晚育女工增加产假的规定。但修改后的法律对之前生育的并不具有溯及力,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依然按原规定享有增加产假待遇。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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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凡之    2016-04-13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