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哺乳期内终止合同赔偿问题

我在一家跨国知名品牌店任销售员,2010.2.20日休完产假正常上班并开始为期一年的哺乳期。当我的劳动合同在2010.3.5日结束。公司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任何正式通知合同是否顺延。且没有按照合同正常发放1份月工资(合同注明工资是每月5日之前发放的,即1月份的工资,应在3月5日之前发放)请问我现在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吗?
匿名用户    2013-09-10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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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1、如果该公司的分公司在我国境内,那么受我国法律调整,当然也包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处于哺乳期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3、按照以上规定,你可以提起赔偿或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即使公司要与你终止劳动合同,你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给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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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12 13:44

哺乳期为期一年 《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见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34.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按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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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9-12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