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远申办幼儿园需要那谢手续,如何申办?

请问在安徽怀远想办幼儿园应该办理那些手续,如何申请?
匿名用户    2008-03-16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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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 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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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12-17 20:20